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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原创]陈某的遗产该由谁继承
2009-06-04 13:54

 

 

    张某夫妇因无子女,于1963年收养陈某(收养手续已办好),张某夫妇于1970年、1973年先后去世,留下房屋三间,全部由陈某继承。后来陈某将该房屋改建成六间,1996年3月,陈某因病去世,留下六间房屋和一万元钱,陈某没有妻子儿女,亲生父母还健在,且其亲生父母在生前对陈某照顾较多,现陈某的亲生父母要求继承陈某的遗产,可陈某所在的村委会认为该遗产应归村里,因此引发纠纷。那么本案究竟谁有继承权呢?

本案中,陈某因收养与张某夫妇之间形成了养父母子女关系,根据法律,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,因张某夫妇没有其他继承人,所以张某夫妇的遗产全部归陈某继承是符合法律的。那么在陈某去世后,陈某的遗产谁有继承权呢?陈某的亲生父母是没有继承权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第二十三条“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,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。”的规定,从陈某和张某的收养关系成立后,陈某和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就解除了,因此陈某的亲生父母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来继承陈某的遗产,但是,因陈某的亲生父母在陈某生前对陈某照顾很多,他们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来继承陈某的部分遗产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四条规定“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,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。”所以,陈某的亲生父母还是可以分得部分遗产的。至于陈某其它的遗产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三十二条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,归国家所有;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,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。”的规定,应归陈某生前所在的村委会所有。至于陈某的亲生父母该继承多少,由陈某的亲生父母和陈某所在的村委会协商,如果协商不好,那只好让法院来判

 罗华平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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